有句話說:無巧不成書,這世界就真有這麼巧的事。
上周末在台中新光三越的停車場,我遇見一位曾經讓我印象深刻的陌生人。說是曾經,正因彼此並非素未謀面,又說陌生,卻因我認得她,她不認得我。
她是我在法院工作時遇見的當事人,分為兩案的原告和被告身份,法庭裡的故事太多了,社會版新聞都有,但對法界新鮮人的我而言,直面相遇,畢竟真實度百分百。
她是兩家建築公司的女老板,提告前司機夥同他人共同設局詐欺錢財五百萬,檢方也以詐欺罪起訴,她口中的主謀--也就是前司機兼前男友辯稱這筆帳只是在雙方交往時的單純借貸云云。